· 首页 · 学院概况 · 新闻中心 · 师资队伍 · 科学研究 · 教学管理 · 学科建设 · 党建工作 · 团学工作 · 招生就业 · 工会之家 · 学校首页

首页 >> 团学工作 >> 创新创业 >> 正文

创新创业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章程

2026-03-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是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全国学联和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实践性和群众性的创业交流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竞赛目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聚焦为党育人功能,从实践教育角度出发,引导和激励学生弘扬时代精神,把握时代脉搏,通过开展广泛的社会实践、深刻的社会观察,不断增强对国情社情的了解,将所学知识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提高创新、创意、创造、创业的意识和能力,提升社会化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青春力量。

       第三条 竞赛内容。根据参赛对象,分普通高校、职业院校两类。设科技创新和未来产业、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文化创意和区域合作五个组别。

       第四条 竞赛方式。竞赛分校级初赛、省级复赛、全国决赛。校级初赛由各校组织,广泛发动学生参与,遴选参加省级复赛项目。省级复赛由各省份组织,遴选参加全国决赛项目。全国决赛由全国组委会聘请专家根据项目社会价值、实践过程、创新意义、发展前景和团队协作等综合评定金奖、银奖、铜奖等项目。竞赛期间组织参赛项目参与交流展示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竞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简称“全国组委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设主任若干名。全国组委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委员若干名,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关人员担任。

       全国组委会的职责如下:

       1. 审议、修改竞赛章程;

       2. 确定竞赛承办单位;

       3. 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4. 议决其它应由全国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六条 竞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由全国组委会聘请非学校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政府部门负责人、行业领军人物、基层优秀青年代表、知名企业家等组成。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评审委员若干名。全国评审委员会经全国组委会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 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 接受对参赛项目资格的质疑投诉并进行判定;

       3. 负责参赛项目的评审工作;

       4. 确定参赛项目获奖等次。

       第七条 竞赛设立全国监督委员会,对评审过程、评审纪律等进行监督,协调处理对竞赛作品资格和评审结果的质询(须由省级团委提出),对违反竞赛纪律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八条 各省份、各学校需根据自身实际,举办与全国竞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各省级团委、教育部门、人社部门、科协、学联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

会,负责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项目资格审查、评选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项目申报

       第九条 普通高校学生:在举办竞赛决赛的当6 月 1 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可参加。硕博连读生、直接攻读博士生若在举办竞赛决赛的当年 6 月 1 日前未通过博士资格考试的,可以按硕士研究生学历申报作品;没有实行资格考试制度的学校,前两年可以按硕士研究生学历申报作品;本硕博连读生,按照四年、二年分别对应本、硕申报。博士研究生仅可作为项目团队成员参赛(不作项目负责人)、且人数不超过团队成员数量的 30%。

       职业院校学生:在举办竞赛决赛的当年 6 月 1 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职业教育本科、高职高专和中职中专在校学生。

       第十条 参赛基本要求。参赛项目应有较高立意,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导向。应为参赛团队真实项目,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借用他人项目参赛;存在剽窃、盗用、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参赛相关权利并自负一切法律责任。已获往届“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挑战杯——彩虹人生”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全国金奖(特等奖)、银奖(一等奖)的项目,不可重复报名。

       第十一条 参赛项目申报。按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分类申报,每所学校限参加一类。聚焦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设五个组别:

       1. 科技创新和未来产业: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在智能制造、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生命科学、新材料、军民融合等领域,结合实践观察设计项目。

       2. 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农林牧渔、电子商务、乡村旅游、城乡融合等领域,结合实践观察设计项目。

       3. 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在政务服务、消费生活、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金融与财经法务、教育培训、交通物流、人力资源等领域,结合实践观察设计项目。

       4. 生态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围绕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在环境治理、可持续资源开发、生态环保、清洁能源应用等领域,结合实践观察设计项目。

       5. 文化创意和区域合作:突出共融、共享,紧密围绕“一带一路”和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区域合作,在工业设计、动漫广告、体育竞技和国际文化传播、对外交流培训、对外经贸等领域,结合实践观察设计项目。

       第十二条 参赛形式。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以项目团队形式参赛,每个团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15 人,每个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超5 人。对于跨校组队参赛的项目,各成员须事先协商明确项目的申报单位,各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最终明确项目的申报单位。全国决赛报名截止后,只可进行人员删减,不可进行人员顺序调整及人员添加。

       参赛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在报名时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的书面授权许可、项目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

       对于已工商注册的项目,在报名时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单位概况、法定代表人情况、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股权结构等材料)。已工商注册项目的负责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通知发布之日后进行变更的不予认可。

       参赛项目可提供项目实践成效、预期成效等其他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带动就业情况等)。

       第十三条 参赛项目涉及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新药物等的研究时,申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每个学校通过省级复赛推荐入选全国决赛的项目总数不超过 6 个。其中,每个组别至多 2 个;每人(每个团队)限1 个;每个参赛项目只可选择参加一个组别,不得兼报。参赛项目须经过本省份组织协调委员会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和本省份评审委员会评定,方可上报全国组委会。各省份选送全国决赛的项目数额由全国组委会统一确定。

       全国组委会通过赛事相关活动遴选若干优秀项目,经全国评审委员会评定,给予直接进入全国决赛机会(不占每校 6 个项目名额)。

第四章 奖励支持

       第十五条 竞赛设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约占全国决赛获奖项目的 10%、20%、70%。全国组委会可视各省份、各学校、学生参与情况,设置组委会活动单项奖。

       第十六条 竞赛设学校集体奖,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并排序评选。金奖项目每个计 100 分,银奖项目每个计 70 分,铜奖项目每个30 分。竞赛设“挑战杯”,授予团体总分最高的学校;设“优胜杯”若干,授予除“挑战杯”获得高校之外团体总分靠前的学校。每校取获得奖次最高的 6 个项目计算总积分,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金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铜奖。如总积分、获奖情况完全相同,由全国组委会综合考虑予以最终评定。

       第十七条 竞赛设省级团委优秀组织奖和学校优秀组织奖,综合省份、学校组织动员情况、活动参与情况、获奖情况等评定。

       第十八条 全国组委会将在竞赛举办期间组织多种形式的导师指导、项目培训、交流展示、资源对接、孵化培育等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竞赛结束后,对获奖项目保留一个月的投诉期。竞赛接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的实名投诉,并由投诉者提供与投诉内容相关的证据材料。收到投诉后,全国组委会将展开调查,经核查确不符合参赛条件和有关规定的,将取消该项目获得的奖励,以及所在学校和省级团委的所有集体奖、组织奖,未获得奖励的项目不进行替补。全国组委会不接受匿名投诉,将保护实名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竞赛承办单位可以全国组委会名义寻求竞赛赞助。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全国组委会同意之日起生效,由竞赛主办单位及全国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