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充分体现严管厚爱的育人理念,鼓励受处分的学生主动改正错误、实现自我转变。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权限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在校在籍普通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处分的解除分为:到期解除和提前解除两种。到期解除是指,学生处分期满后,满足本办法到期解除条件,自然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是指,学生受处分后积极改正错误,表现突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前解除处分条件,可在处分期满前,自主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条 学生处负责审核、上报学生的各种违纪处理解除事项。记过以下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处决定;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到期解除处分
第五条 学生处分期满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学生受处分后对所犯的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实际改正表现;
(二)努力学习,积极上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受处分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学生处分期满后,所在院部进行认定,报学生处审核,按照权限解除处分。院部做好相关证明和鉴定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章 提前解除处分
第七条 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原则上学生处分期限应达到处分期二分之一时间,才能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如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立功表现,可适当缩短解除处分的期限限制。
第八条 申请提前解除的,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的其中一项:
(一)受记过以下处分,在校级以上学科竞赛、文艺、体育等比赛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者;参与校级以上创新创业项目通过验收结项或获奖者。受留校察看处分,在校级以上学科竞赛、文艺、体育等比赛获得一等奖以上奖励;主持校级以上创新创业项目通过验收结项或获奖者。
(二)学风严谨,成绩优异,在受处分期间每次期末考试和综合测评成绩达到如下标准: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平均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30%以内;受记过处分,平均考试成绩在85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25%以内;受留校察看处分,平均考试成绩在9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20%以内;
(三)被部队正式录用者;
(四)毕业时考取了本科、研究生者;
(五)考取公务员、选调生者;
(六)毕业时入选三支一扶、西部计划者;
(七)因见义勇为或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等受到政府表彰,产生较好社会影响的;
(八)从事志愿服务或义务劳动累计达规定时长:其中受警告处分,累计30小时以上;受严重警告处分,累计50小时以上;受记过处分,累计70小时以上;受留校察看处分,累计90小时以上。校内志愿服务由学生志愿服务单位认定并出具证明;校外志愿服务由学生所在院部或校团委认定并出具证明;义务劳动由各院部认定并出具证明。
(九)有其他经学校认可的突出表现。
第九条 提前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院部主动提出申请,提交《河南工程院部学生纪律处分提前解除鉴定表》。
(二)院部自接到学生申请5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进行条件和材料审查。
(三)审查合格的,院部党政联席会研究出具书面意见并将相关材料在本院部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公示期结束第2日报学生处违纪处理小组复审。
(四)学生处自接到院部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解除处分的申请按照权限进行办理,并留档备查。办理结果由院部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且在本院部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五)处分解除后,院部做好相关证明和鉴定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条 在学生符合提前解除条件时,学院应及时提醒告知学生履行提前解除处分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提前解除处分的材料清单:
(一)学生本人受处分期间思想和行为表现的总结报告及提前解除处分申请书。
(二)河南工程院部学生纪律处分提前解除鉴定表;院部审查程序情况说明;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和公示材料。
(三)该生达到提前解除处分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解除处分:
(一)发表错误政治言论,违反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或从事非法宗教活动被处分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已有处分记录,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被处分;
(四)违反学校规定,不服从管理被处分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以上”、“以下”均含该级别;奖项认定均含集体奖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处分未到期的学生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有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